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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的实施与管理,保证暑期学校举办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鼓励本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本单位学科优势与特色,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主办,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承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项目平台单位负责对暑期学校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本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工作要求,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暑期学校举办申请。

第四条 申报单位的承办学科应具有鲜明特色与优势,具备举办暑期学校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与条件。

第五条 申报的暑期学校主题应体现本学科前沿理论与研究热点,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发文公布当年度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名单。已批准举办的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不得变更。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研究生暑期学校命名基本格式为:20**年上海**(学科、领域或主题)研究生暑期学校。

第九条 暑期学校承办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暑期学校组织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以确保暑期学校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暑期学校办学周期一般为两周,原则上应包括精品课程、学术前沿系列讲座及学生间的学术交流等内容。课程设置要紧贴学科前沿,要将新理论、新方法融入教学当中,同时体现承办高校学科特色和水平。

第十一条 暑期学校承办单位应提前向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发出招生通知,将招生简章、暑期学校介绍等相关信息上报上海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网站和平台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暑期学校研究生规模一般为100人左右,其中校外研究生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暑期学校各环节管理,对考核合格学员颁发暑期学校结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十四条  暑期学校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确保经费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章  总结评估

第十五条 暑期学校承办单位须在暑期学校活动结束1个月内,向平台单位提交暑期学校书面总结材料(需刻录光盘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一)暑期学校总结1份,含暑期学校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各方反映、意见建议、专家名单以及学员名单等;

(二)暑期学校经费开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资助经费的开支明细报告;

(三)暑期学校活动相关图片、会议资料及不少于5分钟的视频剪辑等一套。

第十六条 上海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暑期学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暑期学校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实施与管理,保证学术论坛举办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鼓励本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本单位学科优势与特色,充分利用相关学科的优质资源,营造学术创新氛围,举办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主办,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承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项目平台单位负责对学术论坛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本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工作要求,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术论坛举办申请。

第四条 申报单位的承办学科应具有鲜明特色与优势,具备举办论坛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与条件。

第五条 申报的学术论坛主题应体现本学科前沿理论与研究热点,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发文公布当年度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名单。已批准举办的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不得变更。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命名基本格式为:20**年上海****(学科、领域或主题)研究生学术论坛。

第九条 学术论坛承办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学术论坛组织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以确保学术论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术论坛举办时间一般为1.5-2天,原则上应包括主题报告、专家点评和研究生学术交流等环节。可以按研究专题设立分论坛。

第十一条 学术论坛承办单位应提前向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发出征文及会议通知,将征文通知、论坛介绍等相关信息上报上海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网站和平台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学术论坛研究生规模一般为100人左右,其中校外研究生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学术论坛录用的论文一般不少于50篇。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从中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术论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论坛录用论文总数的30%。鼓励论坛承办单位以论文专集等形式正式出版参会交流的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学术论坛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海市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确保经费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章 总结评估

第十五条 学术论坛承办单位须在论坛活动结束1个月内,向平台单位提交论坛书面总结材料(需刻录光盘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一)论坛总结1份,含论坛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各方反映、意见建议、专家名单、参会学员名单、优秀论文名单等;

(二)研究生学术论文及学术报告集各1册;

(三)论坛经费开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资助经费的开支明细报告;

(四)论坛活动相关图片、会议资料及不少于5分钟视频剪辑等一套。

第十六条 上海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术论坛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学术论坛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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